建筑节能违规处罚有哪些?湖北建筑节能方案、绿色建筑方案代编

发布日期:2022-03-15 11:35

 
 
详细说明
 建筑节能过程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建筑节能2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批准向新建、改建、扩建粘土砖生产企业供地,发放采矿许可证的;(二)对规划设计方案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建筑项目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三)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建筑项目予以备案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四)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建筑项目予以竣工验收备案的;(五)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2、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从事“既有建筑在改建、扩建和围护结构装饰装修、用能系统更新时,应当同步实施建筑节能改造,达到建筑节能相关标准。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制定节能改造方案,经充分论证后,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出具审查合格书后,组织施工。”的相关活动时,未同步实施建筑节能改造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予通报。
 
3、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违反“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产管理等相关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调查、统计、分析和公布制度。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建立健全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并向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能耗情况。”规定,未报送年度建筑能耗情况或者报送情况不实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

总之,违反《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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