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复垦的要求是什么?湖北土地复垦方案工程师

发布日期:2022-02-15 12:03

 
 
详细说明
 土地复垦的基本要求

土地复垦方案2
网络配图
(1)土地复主体即由谁来复垦。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称为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及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2)生产建设活动应当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对依法占用的土地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土地损毁面积,降低土地损毁程度。
 
(3)土地复垦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经济可行、合理利用”的原则。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4)生产建设活动造成耕地损毁的,能够复垦为耕地的,应当优先复垦为耕地。
 
(5)土地复垦当综合考虑复垦后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6)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建立土地复垦质量控制制度,遵守土地复垦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保护土壤质量与生态环境,避免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禁止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受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土地复垦后,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的,不得用于种植食用农作物。
 
(7)土地复垦义务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应当遵循“保护、预防和控制为主,生产建设与复垦相结合”的原则,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①对可能被损毁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应当进行表土剥离,分层存放,分层回填,优先用于复垦土地的土壤改良。表土剥离厚度应当依据相关技术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表土剥离应当在生产工艺和施工建设前进行或者同步进行。②露天采矿、烧制砖瓦、挖沙取土、采石,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应当合理确定取土的位置、范围、深度和堆放的位置、高度等。③地下采矿或者疏干抽排地下水等施工,对易造成地面塌陷或者地面沉降等特殊地段应当采取充填、设置保护支柱等工程技术方法及限制、禁止开采地下水等措施,④禁止不按照规定排放废气、废水、废渣、粉灰、废油等。

编制类型:项目前期工作报告,如项目建议书、可研、土地复垦方案
服务范围:武汉市、黄石市、十堰市、宜昌市、襄阳市、鄂州市、荆门市、孝感市、荆州市、黄冈市、咸宁市、随州市
编制单位:湖北工程通网(hb.gctong.com)合作单位
一企一策,报告质量优,编制效果好
咨询合作联系电话:覃经理 19914871168;微信:qindongq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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