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开发区、工业园区怎么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发布日期:2022-02-14 17:01

 
 
详细说明
 根据《湖北省开发区、工业园区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工作操作规范》(鄂水利函[2019]157号),全省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功能区(以下简称“园区”)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备案表。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园区管理机构负责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备案表由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以下简称投资主体)负责填报。

省水利厅关于做好湖北省开发区、工业园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审批工作的通知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情形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一)在“五通一平”之前依据经批准的规划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分期建设的园区可分期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二)扩建的园区,就扩建的部分依据批准的修编规划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备案表的情形园区水土保持方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后,入驻园区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实行承诺制管理,只填写《水土保持方案备案表》。
园区水土保持方案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 GB50433- 2018)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要求】园区管理机构和投资主体要按照批准(备案)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措施,履行水土保持防治主体责任,确保水土保持设施安全运行,并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对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要求】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相关规定,开展园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并将监测情况定期报送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对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要求】园区建成投入使用前,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及其审批决定、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形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通过官方网站或其他公众知悉的方式向社会公开验收情况,并向批准设立园区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园区内的生产建设项目在投产或竣工验收前,投资主体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等,自行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形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表(见附件2),向社会公开验收情况,向园区管理机构和批准设立园区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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