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土地监督检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哪些职责?

核心提示:土地监督检查,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法定权限、程序和方式,对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关于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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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监督检查的概念
 
土地监督检查,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法定权限、程序和方式,对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关于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
 
2.土地监督检查的内容
 
土地监督检查是指对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的实施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者实施法律制裁。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制裁,主要是指追究行政责任,包括给予当事人处分或行政处罚,将土地犯罪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等。
 
3.土地监督检查的措施
 
一是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是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是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
 
四是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4.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的义务
 
一是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二是履行职责,需要进人现场进行勘测、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文件、资料和作出说明的,应当出示土地管理监督检查证件。
 
5.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的问责
 
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处理。
 
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是依照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并给予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处分。
 
6.监督检查行政相对人的义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就土地违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本文选自由中国大地出版社出版的新《土地管理法》学习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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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土地监督检查,自然资源,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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