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降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息服务收费标准|鄂价工服〔2017〕61号

   2022-03-28 945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振兴实体经济的意见》(鄂政办发〔2017〕24号)精神,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低企业成本

省物价局  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关于降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息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鄂价工服〔2017〕6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发展改革委)、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振兴实体经济的意见》(鄂政办发〔2017〕24号)精神,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现将降低后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息服务收费标准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息服务收费标准。

(一)以招投标交易项目的中标金额为基数,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式收取。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档次

中标额(万元)

费率(‰)

1

100及以下

0.7

2

100-1000(含1000)

0.56

3

1000-5000(含5000)

0.42

4

5000-10000(含10000)

0.28

5

10000以上

0.14

(二)保障性住房(包括保障性住房规划许可范围内配套的附属设施)的交易按本通知收费标准的70%收取。

二、交易平台信息服务费由公共资源交易经办机构向中标人收取。

三、各级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在交易场所显著位置,标明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价格、收费依据等,并公布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四、本通知规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执行。《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鄂价工服〔2015〕29号)、《省物价局关于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函》(鄂价工服函〔2016〕34号)同时废止。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17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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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湖北,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收费,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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