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调整武汉市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清单|武发改收费[2017]240号

   2022-03-28 697
核心提示:根据《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深入开展涉企收费清理建立和健全目录清单管理制度的通知》(鄂价费〔2015〕107号)、《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 的规定

市发展改革委

关于调整武汉市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清单的通知

武发改收费〔2017〕240号

各区发改委(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深入开展涉企收费清理建立和健全目录清单管理制度的通知》(鄂价费〔2015〕107号)、《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 的规定,按照动态管理的原则,武汉市发改委对武汉市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清单进行了调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区发改委(物价局)要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及时动态调整本区的《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各有关收费单位请严格按照收费清单做好收费的公示工作,凡清单以外一律不得收费。

附件:武汉市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清单

 

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4月17日

 

武汉市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清单

序号

收费项目

行业主
管部门

设立依据

收费文件

收费范围和对象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1

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费

交通运输部门

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2014号)

鄂价费规〔2012〕109号

委托者

事故车辆清障施救作业费200元/小时,最高收费金额800元等,详见文件

清障施救单位

2

汽车客运站收费

交通运输部门

交通部、国家计委《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交公路发〔1996〕263号)

鄂价费规〔2012〕13号
鄂价费规〔2013〕120号

使用汽车客运站场地单位

大型客车发班费190元/车月(信誉等级AAA)等,详见文件

汽车客运站

3

土地、房产测绘费

国土、建委部门

发改价格〔2004〕3031号规定,为规范测绘产品价格,减轻缴费者负担,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决定对测绘产品中的房地产测绘、建筑用地拨地定桩和建筑物放线测绘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测绘主管部门按照补偿测绘成本,并兼顾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其它测绘产品价格仍按国家测绘局国测财字〔2002〕3号文件中规定的《测绘工程产品价格》执行。 
 发改价格〔2008〕924号规定,房屋权利人在办理房屋登记时委托有关专业技术单位进行房产测绘缴纳的费用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制定。

国测财字〔2002〕3号
鄂价房服〔2007〕77号

收费范围:土地、房产测绘服务 

收费对象:委托方

建筑用地拨地定桩测绘收费,按照1816元/件4点收取。每增加一个点加收454元。详见文件。

土地、房产测绘机构

4

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费

环保、公安、质监部门

1、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
2、《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3、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2〕35号)

鄂价环资〔2014〕166号

收费对象:委托人

轻型车辆(最大总质量≤3·5吨)60元;
中型车辆(3·5吨<最大总质量≤10吨)70元;
重型车辆(最大总质量>10吨)80元;
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30元;
摩托车15元。(均为最高收费标准) 。

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

5

垄断性交易市场交易服务收费

公共资源监督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的通知》(鄂政发〔2001〕80号)五、加快有形土地市场建设,建立健全土地公开交易制度  (一)各地要加快有形土地交易市场建设,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转让、出租、置换等交易行为设立专门场所。
农村综合产权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强农村土地产权改革有关精神。    

鄂价工服〔2015〕29号        

鄂价房服〔2008〕105号        

鄂价费〔2010〕248号

鄂价房服函〔2009〕87号

 

收费范围:交易服务           收费对象:交易双方

公共资源:以招投标交易项目中标金额为基数,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式收取。详见文件。  
土地矿产:以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出让(租赁)、转让(协议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的,按照成交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详见文件,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建设部门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省物价局关于转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武汉市物价局关于转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计价格〔2002〕1980号         鄂价房服〔2002〕238号    

武价房字〔2003〕97号

委托者

55元/本

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人民银行

《关于组建武汉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的批复》(鄂政函〔2011〕175号)

鄂价工服规[2012]179号

收费范围:交易服务            

收费对象:委托方

金融资产按 0.50%-1.00%,详见文件。

武汉金融资产交易所

环保部门

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鄂政发[2012]64号)

鄂价环资规[2013]115号

交易双方

1、交易成交金额300万元及以下按3%、300万元至600万元(含600万元,下同)按2%、600万元至1000万元按1.5%、1000万元以上按1%收取。单笔交易手续服务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2、交易手续服务费由交易双方各承担50%。

有关交易机构

6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服务费

建设部门

发改价格〔2011〕534号第二条规定,经认定设立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收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不高于上述上限的范围内确定。

鄂价房服〔2006〕273号       

鄂价费规[2011]27号        

发改价格〔2011〕534号

收费范围: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审查咨询服务。
收费对象:委托方

施工图设计审查咨询费以工程概(预)算(M)为基数,分档累进计算,深基坑工程设计审查咨询基坑造价≤500万元基坑造价的0.7%,基坑造价>500万元500万元以内按0.7%,超过500万元部分按0.3%工程勘察审查咨询服务收费额低于300元的,应按300元收费;施工图审查咨询收费额低于500元的,应按500元收费,深基坑工程设计审查咨询收费额低于2000元的,应按2000元收费。对列入国家和省重点工程项目计划的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服务费基准价按附表标准的70%计取;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服务费基准价按附表标准的50%计取。详见文件。

施工图审查咨询机构

7

安全评价服务收费

安监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鄂价工服〔2015〕72号鄂价工服〔2016〕56号

收费范围: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的安全评价项目           收费对象:委托方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的安全评价服务,按鄂价工服〔2015〕72号附件所列标准收取服务费。

安全评价机构

8

律师服务费

司法部门

《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鄂价工服〔2016〕57号)第三条律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法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鄂价工服〔2016〕57号

收费范围:(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安检代理人;

 

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

9

司法鉴定服务费

司法部门

 《湖北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鄂价工服〔2016〕57号)第三条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经营者自主定价。政府定价的司法鉴定收费实行目录管理,目录由省司法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目录以外的司法鉴定收费,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鄂价工服〔2016〕57号

收费范围:司法鉴定

类       收费对象:委托人

 

司法鉴定机构

10

公证服务费

司法部门

《湖北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鄂价工服〔2016〕57号)第三条 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和事务,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鄂价工服〔2016〕57号

收费范围:公证服务       

收费对象:申请人 

 

公证处

11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管部门

1、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
3、湖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鄂价法规〔2005〕89号)

鄂价法规〔2005〕89号武政规〔2014〕7号

本市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

居民5元/月/户,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外地驻汉机构、部队等4元/月/人,学校、幼儿园、福利院1元/月/人,医院、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诊所等4元/月/人。商业及服务业、房屋建设项目、其他未列项目详见文。

环卫机构、代收机构

12

污水处理价格

水务部门

1、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条例》
2、国家计委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计价格〔1999〕119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24号)               
4、财政部《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

发改价格〔2015〕119号
鄂价能交〔2007〕146号

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城市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

居民用1.10元/吨、非居民用1.37元/吨。  2016年底前,原则上计划调整设市城市居民用不低于0.95元/吨、非居民用不低于1.4元/吨;县城、重点建制镇居民用不低于0.85元/吨,非居民用不低于1.2元/吨。

城市供水企业、政府指定征收机构

13

社会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

公安部门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

省物价局《关于规范社会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规〔2014〕21号)

委托者

未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分开检验收费的地区:汽车每车次120元等,详
见文件

具有资质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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