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鄂价费规[2011]27号

   2022-02-11 412
核心提示: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就执行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湖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价费规[2011]27号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各市、州、县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就执行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标准

     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文件规定的内容,已由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屋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房服[2002]77号)予以明确。按照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规定,经批准设立的房屋交易机构对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转让手续费应按计价格[2002]121号文件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减半收取,即:新建住房每平方米1.5元;存量住房每平方米3元。

二、关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

     建设工程施工图文件审查费以工程概(预)算投资额比率计费,具体标准仍按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房服[2006]273号)文件规定执行。各地现行实际执行标准低于鄂价房服[2006]273号文件规定标准的,一律不得提高标准。

三、关于部分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

     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严格按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规定,对有关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收费,在原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附件2)规定的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下调20%收取。

四、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上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按发改价格[2011]534号规定标准执行;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下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基准价仍按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附件3)有关规定执行。

五、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和监理收费

     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总投资估算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1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仍按计价格[2002]10号(附件4)文件规定执行。

     工程监理收费,对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计费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鄂价房服[2007]105号)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规定从2011年5月1日起执行。现行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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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湖北,建设项目,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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